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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6條之6隔音建材


「建築技術規則」建築設計施工編 防音修正條文(第46條及第46條之1~7)於110年1月1日施行,未來新建住宅的分戶牆、分戶樓板及昇降機道、機房與居室相鄰的牆及樓板,均應依法進行隔音設計,以提升國人居住品質。

「建築技術規則」 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適用範圍解說 


連棟住宅、集合住宅之分戶樓板  (Ln,w ≦58 dB,或依樓板厚度為分別鋪設表面材(含緩衝材) ΔLw≧17dB(裸樓板厚度15cm) 或 ≧20 dB (裸樓板厚度12cm)。


一、連棟住宅、集合住宅之分戶樓板。 

二、前款建築物昇降機房之樓板,及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。


 ➡   居室:供居住、工作、集會、娛樂、烹飪等使用之房間。 

 ➡   非居室:門廳、走廊、樓梯間、衣帽間、廁所、盥洗室、浴室、儲藏室、機械室、車庫等。